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经2016年12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1+8”配套政策)》(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2015年7月27日省科技厅发布)等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速度,激发我校广大教师、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制定实施《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际价值的成果。主要包括:学校独立完成、主持或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学校为专利权人、品种权人、著作权人的专利、新品种、软件和著作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院、研究机构和科技人员有组织、规范化地开展多途径、多形式、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为安徽省现代农业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学校支持教师、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公益性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不超过3年时间, 原则上保留人事关系)。学校将与相关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五条 学校建立符合农业科技创新规律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职务发明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产权(包括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属于安徽农业大学。
第二章 转化方式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是:
(一)专利权转让,指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指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三)专利实施许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时间期限、空间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四)动植物品种权转让,指经过人工培育的动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经营权、品种权等的转让;
(五)著作权转让,主要指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相关权利的转让;
(六)技术秘密转让,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所有非专利技术)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七)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折股投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安徽农业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能部门,协助国资处、科技处、财务处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后续备案、登记等其他相关工作。学校教师、科技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转化属于学校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也不得无故阻碍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形成方式:
(一)科技成果采取逐一定价的原则。每一成果的具体定价方式,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会同相关学院在与科技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协商基础上,从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待转化的科技成果的价格形成方式。以协议定价的,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公示科技成果基本情况、转化价格形成方式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以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定价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将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课题组)承担。
(二)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协议定价或第三方评估价格的科技成果转让,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向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报校分管领导批准。
(三)对于三年以上仍未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自行决定转化方式及价格。
第十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保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条例规定,经过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办理必要手续。
第四章 效益分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科研经费统一管理,不得自收自支。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按照学校、学院、完成人(课题组)1:1:8比例进行分配;如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提取转化所得经费,则相应经费依照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采用参股形式实施转化的,股权归学校所有且由学校国资处负责管理相关事宜,其股权收益按照学校、学院、完成人(课题组)1:1:8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课题组)须将所得转化收入的分配方案报送所在学院、安徽农业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进行审核。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相关精神,学校党政正职领导(书记和校长)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学校其他担任副处及其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学校对担任副处及其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超过税法规定的免征额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校财务处进行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学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学校工资绩效总额。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注重实绩 突出贡献 积极鼓励 适度奖励”原则,支持学院将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所得经费收入用于对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贡献突出完成人(课题组)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属于学校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协议)的,学校将取消或暂缓当事人申报科研项目、成果报奖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通过协议定价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农业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管理办法》(2011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