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农业大学综合试验站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 点击数:更新日期:2021-01-14

安徽农业大学综合试验站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综合试验站试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试验示范基地)管理,更好地保障和满足教学、科研、试验示范的需求,促进引导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协调融合,提高试验示范基地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园、综合试验站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校行字〔2018〕4号)等规定,结合试验示范基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按需申请、科教优先”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试验示范基地优先保证学校教学实习、科研团队和产业联盟团队的使用,鼓励本校教师科研项目到试验示范基地实施,鼓励产业联盟专家的科技成果或引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新装备在试验示范基地示范、展示。

第四条 在满足学校教学实习、科研团队和产业联盟团队等用地前提下,鼓励综合试验站结合各自的试验示范基地特色和优势,与安徽农业大学乡村振兴合作企业战略联盟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业联盟服务的新型经营主体等开展项目化合作。

第五条 在试验示范基地上所有的项目必须为我校进站开展教学实习实践的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条件。

第六条 综合试验站负责试验示范基地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试验示范基地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重大事项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七条 试验示范基地的维修、维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型、零星维修、维护由综合试验站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施工商通过竞争性谈判从当地采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试验示范基地包括土地上的畜舍、温室、大棚等配套设施等。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九条 用地安排原则按基地功能分区开展,实行统一布局和调配,在确保科学使用、合理轮作的前提下,各使用人用地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试验示范基地用地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用地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试验站审批,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备案。

第十一条 使用申请批准后,各使用人应与综合试验站签订用地协议书。综合试验站负责安排相关地块和设施。

十二未经学校批准和签订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试验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综合试验站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不得修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包括水泥田埂、大棚)等。

第十四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土地撂荒。要自觉遵守综合试验站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和周边绿地,对田间试验过程中产生的秸秆、杂草、废弃材料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搭乱建,如需建大棚、简易房屋、围墙等生产设施,必须报综合试验站审批。土地使用期满后,使用者自行对所建的设施进行清除,学校对所有建设与清除的费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期间,各类种植、养殖试验的操作规范与安全管理须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设施安全。

第十七条 因科研项目结题、教学实习调整、合作协议到期等各种原因使试验示范基地地块暂时无使用主体的,由综合试验站组织耕种,保证基地不撂荒,产出按照学校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八条 综合试验站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试验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九条 常规田间管理人员和临时用工,由综合试验站自主聘用,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备案。

第二十条 在试验示范基地实施的项目用工由各使用人自行安排、管理,综合试验站可协调地方推荐用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学校通过各类项目等加大对试验示范基地的投入,提升服务学校高水平农业大学建设的能力、水平。

第二十二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及综合试验站需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各类项目经费支持试验示范基地的建设、维护。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实习、科研团队和产业联盟团队使用基地科教资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由综合试验站结合实际决定,其产出及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科研副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安徽农业大学乡村振兴合作企业战略联盟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业联盟服务的新型经营主体等项目用地的合作费用以横向项目经费形式上交学校,用于试验站运行、建设和绩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试验示范基地使用人需承担项目实施产生的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等所有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试验示范基地资源安全、合理、有序利用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基地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限期整改。

(一)擅自改变、破坏基地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试验示范基地使用性质和转租(借)试验示范基地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等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其它规定的。

逾期未整改的,学校收回其使用或占用的试验示范基地,终止签订的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

邮    编:230036

电    话:0551-65786117

传    真:0551-65786117

E-mail:xnc@ahau.edu.cn

?CopyRight 2017   安徽农业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   All Rights Reserved